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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引进奖励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关于人才引进奖励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长开发委〔2007〕188号
各科室、招商局、街道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精神,确保人才开发十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并认真落实《长兴县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实施科技兴园战略,优化机关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推进企业产业升级、创新创优,不断提升企业层次,经研究,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学历提升和开发区内企业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实施政策鼓励,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学历提升奖励办法 1、鼓励员工参加在职国民高等学历教育(含各级党校系统的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者必须经组织同意,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通过学习,获得学历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获得专科学历奖励3000元,获得本科学历奖励5000元,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奖励7000元,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奖励10000元。 2、在职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取得二级以上证书的,按照二、三、四、五级分别奖励300、500、800、1200元。 3、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含公务员知识更新考试),取得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的,按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奖励500、800、1200元。 4、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中级职称奖励2000元,高级职称奖励3000元。 5、对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获得以上五种奖励的人员,其学习、考试、交通、住宿等各类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行负担。参加学历教育和专业等级职称学习,以业余时间为主,原则上不能影响工作。遇有考试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可酌情安排公假。 第二条 开发委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办法 1、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进开发委工作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报县人事局批准后,纳入事业编制。 2、其工资核定后博士低于正处级工资标准、硕士低于正科级工资标准的,博士可比照正处级工资标准,硕士可比照正科级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条 企业引进高科技、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办法 1、对企业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技师,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津贴、保险等费用,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税前列支。开发委负责做好政策的免费咨询服务。 2、企业引进的高科技、急需紧缺人才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第四条 博士科研工作站人才引进的奖励办法 1、企业通过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引进一个博士研究生,在县补的基础上,开发委对引进博士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博士研究生进站后,在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攻关期间,开发委为其承担50平方米租住房的房租。 第五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开发委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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